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提高育人工作实效,建立学院与书院全面协同、相互促进的体制机制,构建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专任教师在教书育人中的主导作用,倡导建立新型师生关系,加强对学生的学业指导,学院决定对学生实行团队导师制管理。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团队导师制是指按照学生成长的基本要求与不同发展需要组成若干团队,教师根据自身专长,加入其中一个团队成为导师,学生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加入其中一个团队选择导师。
第三条 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在职在岗专任教师(含实验员),均应担任学生团队导师。
第二章 导师职责
第四条 加强学生考研指导。指导考研学生制定学习计划,明确考研目标;研究考研课程,指导学生学好专业课;组织考研学习沙龙,交流分享经验;指导学生考研报名、调剂和复试等考研环节,提高学生考研录取率。
第五条 加强学科竞赛指导。引导学生积极参加数学建模、
电子设计、师范生教学技能、大学生力学和大学生统计调查方案设计等各类学科竞赛。研究相关学科竞赛内容,掌握相关学科竞赛特点,并开展针对性指导。
第六条 加强科技创新指导。指导学生开展科学研究,申报国家、省、市和校院各级各类课题,积极发表学术论文,申请专利发明。指导学生实现科研成果转化。
第七条 加强实践能力指导。引导学生参加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指导学生参加师范生技能培训、各类实验实训等,培养动手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岗位胜任力、职业发展力。
第八条 加强创业就业指导。指导学生参与职业生涯规划大赛,推动学生做好就业准备;加强对就业困难学子的帮扶,多渠道全方位发挥导师影响力,推动学子就业工作,确保就业率;通过创业项目培育与扶植,培育创业之星。
第九条 加强学业提振指导。帮助学业预警和学业困难学生制定学业提振计划,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缓解学业困难现状,消解学业预警学分,促使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条 建立主动联系制度。每学期初导师必须与学生见面,要做到周周有联系,月月要见面,并记录指导情况。每学期末要写书面总结。导师指导学生可以在业余时间采取个别与集中,运用走访寝室、座谈会、个别谈话、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建立多方协调机制。导师应经常与学院班主任、辅导员及时沟通,相互配合,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学院反映,并提出建议。导师与班主任或辅导员至少每月联系两次,并积极参加学院召开的导师会议。导师还经常深入书院开展学业指导工作,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书院管理办公室反映。实习期间,导师要主动与实习带队教师联系,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并与学生交流实习情况。
第十二条 学院在学生评奖评优、党员发展时,应征求并听取导师意见。
第十三条 完成学院交办的学生团队导师制其他事宜。
第三章 学生职责
第十四条 尊重导师,接受导师指导,主动与导师联系、寻求导师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一周内与导师见面,根据导师的意见与本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学期的学习计划,并以主动、认真的态度,参与导师确定的各项活动。每位学生必须要有指导笔记,对导师每次指导内容及体会进行记录,该笔记是检查学生接受导师指导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每学年要客观、公正地对导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评议。
第四章导师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团队导师制实施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书记担任组长,主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院长与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各学科专业主任、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科,主要负责学生导师相关政策的制定、监督实施和奖励问责等。
第十八条 各学科要成立学生团队导师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学科导师配备、日常管理、考核等方面工作。
第十九条 各学科要统筹安排,认真做好学生导师的选配、协调和实施工作。每名导师选择至少其中一类学生团队,指导一定数量的学生。导师筛选采取师生双向选择与学科统筹安排相结合的方式,先由导师和学生互选,在此基础上,各学科根据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学生导师,并将安排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导师和学生结对,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导师工作考核纳入学院教职工的年度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导师考核分为导师自评、学生测评和学科审查核定三个环节;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等。
第二十一条 导师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工作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聘任的重要参考依据。考核优秀的导师,在各级各类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推荐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导师工作量按照指导成果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每年根据考核结果对10%的优秀导师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院每年定期负责对导师进行集中培训,包括管理知识、政策法规等。各学科根据本学科实际情况适时对导师进行相应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导师不得单方面终止履行导师职责,如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导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学生团队导师制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终止履行导师职责,由学科学生团队导师管理工作小组安排其他具有导师资格的人员接任。并将变更报学院学生团队导师制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团队导师制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