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和《绍兴文理学院班主任队伍建设规定》(绍学院党委〔2007〕3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班主任是学生班级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是班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三条 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每两个月至少组织1次班级政治学习,每月至少组织1次班级思想教育活动。
第四条 做好安全稳定工作。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经常深入学生,至少每月深入1次学生寝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通报并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做好有效的防范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 做好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工作。认真抓好班级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搞好班团干部的选拔,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指导班委会制定学期班级工作计划,搞好学期班级工作总结;做好学生始业教育、军训、教学实习、社会实践和就业指导等以及各类集体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积极创建先进班级、文明班级和文明寝室;负责审批学生请假与销假手续,掌握学生的考勤情况;认真填写《生情手记》。
第六条 营造良好的学风。教育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成才目标;鼓励和督促学生勤奋学习,加强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和训练;经常与任课教师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在教与学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关心和帮助,对学生的免修、升留级、休学和退学等工作提出意见;引导学生开展学术科研活动、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积极报考研究生;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与联系,提高教育成效。
第七条 做好学生的综合考评和奖惩工作。指导并组织班团干部进行学生平时表现的记载,按照校院的要求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学期鉴定、毕业鉴定和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奖项的评选和推荐工作;协助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做好学生违纪问题的调查、处理和教育工作。
第八条 做好心理健康与资困助学工作。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关心学生的生活状况,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按照校院的有关要求,做好困难生认定、助学贷款审批等有关工作。每学期至少找每位学生谈心1次。
第九条 讲求工作方法。注重研究教育管理工作的方法,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与水平。
第三章 任职条件与选聘
第十条 班主任任职须具备以下资格和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办事公道,为人师表;
(二)热爱班主任工作,事业心强,有奉献精神;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第十一条 学院鼓励专业教师担任班主任,原则上每位专任教师5年内需有担任班主任工作的经历。班主任的选拔聘用由教师个人报名或基层学术组织推荐审核,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班主任由院长签发聘书,并报校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班主任聘期一般为一届,一位老师原则上所任班级数不超过2个,鼓励连任,对不能胜任班主任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及时调整。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班主任队伍的日常管理归口到学院学生工作线。每月定期召开班主任工作例会,总结交流研究学生工作,布置落实工作任务。每学期召开1—2次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会或工作研讨会。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绍兴文理学院班主任考核办法》的精神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班主任的考核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采取学生测评、班主任自评和学院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班主任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级别。“优秀”等级的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学校班主任总数的10%。对班主任考核“优秀”者推荐为该年度综合考核“优秀”候选人,并推荐为校级优秀班主任和推荐参加学校十佳班主任评选。
第十六条 班主任的考核情况记入本人业务档案,并作为评优、晋级、职称评聘的重要条件。
第十七条 班主任可享受工作津贴和考核奖。工作津贴按学校下拨标准发放;考核奖由学院发放,标准为考核优秀者2000元/年·人 ,考核为良好或合格者800元/年·人。考核不合格者不享受工作津贴和考核奖。
第十八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再担任班主任职务,不享受当年岗位津贴,次年度晋升职称“一票否决”。对于失职或渎职,造成恶劣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须追究其工作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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