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发广大学生认真学习、奋发向上的热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营造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根据《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奖励条例》和《绍兴文理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院2016学年学生综合评价和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学生综合评价
(一)学生综合评价是对学生德、智、体和能等方面的全面评价,也是学生评奖评优、政治审查、就业推荐、毕业鉴定的重要前提和科学依据。各班级要按照《数理信息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稿)》的指导意见,结合本班级各自的实际,做好学生综合评价工作。
(二)学院成立学生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学院党委副书记、系党支部书记、辅导员和各班班主任组成,负责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结果审定等工作。各班应成立班级评价小组,以班主任为组长,成员由民主选举的学生代表5—7人组成(班长、团支部书记为当然成员),负责与评价相关信息的收集登记及期末评价。评价以记实为主,小组评议为辅。班主任要全程参与评价工作,对评价过程、评价结果负责。
(三)学生综合评价工作的基本步骤为:个人自评;班级评价小组审核登记,并按总积分高低排列名次,填写《2016学年学生综合评价情况汇总表》;经班级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审核公示上报学校。
二、关于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定
(一)奖项与内容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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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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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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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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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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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班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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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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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总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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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学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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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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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总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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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学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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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合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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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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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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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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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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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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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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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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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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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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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项
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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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风尚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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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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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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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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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干部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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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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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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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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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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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才进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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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学习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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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件与依据
2016学年学生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评选主要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见2017版《学生手册》)所规定的相关条件,各学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选细则,但评奖条件不得低于《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奖励条例》中的相关规定;2016学年仍欠费的学生,根据《绍兴文理学院学杂费收缴与管理办法》(绍学院发[2004]34号)的要求,不能参评奖学金,但已被批准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并可缴清学费者(由学院认定批准),仍可参评。
(三)程序与要求
1)学生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同时也是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
2)先进班集体、优秀学风班的评审,由各班级根据评比条件自愿申报(附1000字左右的班级总结材料,材料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和事例不得弄虚作假)、学院推荐,经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校评审委员会批准。
3)综合、单项奖学金的评定,应在学生综合评价的基础上进行,根据评比条件,经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主任和学院辅导员同意,所在学院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评奖工作要坚持原则,宁缺毋滥,不搞平均主义。
4)综合、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凡德育评价为良好及以上且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及格者均可参评。具体评奖条件参见《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奖励条例》(修订稿)绍学院发【2008】109号第六条、第七条。
5)在全国、省级“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省级二十四大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者(国家级为三等奖及以上)、省级其它学科竞赛中获一等奖或全国、省、市级优秀干部、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在成绩全部合格的情况下,可直接获得单项奖。
6)2+2及转专业学生的综合、单项奖学金仍在原班级申报评选。
7)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经历,根据时间及学业情况纳入学生综合评价,按“专业技能”进行认定。同时可参评综合与“出国(境)学习奖”单项奖学金。
8)评选工作结束后,各班级应按规定时间将奖学金材料上交院学生科,由学院统一上报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9)学院设立评选工作咨询、监督热线(汪老师:88342951/523622),接受同学的咨询和投诉。
(四)奖励办法
1)先进集体获得者,学校授予“先进班集体”、“优秀学风班”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金,在全校通报表扬。
2)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证书和奖金,在全校通报表扬,并记入本人档案。其中综合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优秀学生”称号,颁发证书。
3)同时获得两种以上奖励者,按照最高奖金的奖励发放。单项奖可以兼得奖金。
(五)时间安排
1)9月22日前,各班级组织综合评价、进行先进集体申报、先进个人初评、填写申报材料、汇总评定结果,并进行公示;9月25日前由各班级将评奖纸质材料和电子稿上交院学生科,学院统一进行公示。
2)10月13日前,校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学院申报材料与名单,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公示。
3)10月下旬,发文、表彰。
数理信息学院学生科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